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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规定:

2022-09-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相关责任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二)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三)未经卸载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四)未按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相关责任管理部门的上级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定期抄报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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