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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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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一是侵害行为,即加害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二是加害人有过错,即侵害隐私权的加害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过错;三是有损害后果,即个人隐私暴露,其不以是否侵害隐私权人的名誉以及该事实是否为第三人知道为前提;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58](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如监视私人活动,准许或不准他人从事某种私人活动,窃听性生活,私人跟踪等。(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包括私人住房、日记、身体、箱包、通信等。(4)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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