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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在清算程序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第一...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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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破产清算报告是对清算组清算工作的全面总结,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和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破产企业的终结审计结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等等。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1、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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