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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刑事责任

2022-08-12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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