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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除非有特殊情况,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以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此时间限制。6个月之后,如果作为原被告的妻子提出离婚后作为原告的丈夫又不同意了,没有必要再等6个月,司法实践中,参考案情,一般就能判决准予离婚了。
由于您描述中只说一年内再次起诉离婚,未指明自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是否超过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故,若自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已超过6个月,您可直接到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若未超过6个月,但有新情况或新理由,您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受这6个月期限的限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一审再审,就是六个月了."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是二审再审,就是三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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