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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具备如下要件: 1、主观要件。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2、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做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出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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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不合理处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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