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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2024-08-30
离婚损害赔偿金判决书 1、当事人信息原告:郭,女,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男,19日出生,汉族。 2、审理经过原告郭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6日立案后,作出(201 7)晋088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被告杨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作出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原告诉称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月5日领取结婚证,腊月26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同,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外出打工,长年不归。自8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绝接听,也不见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 4、被告辩称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属实,但我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原告与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给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应向我返还彩礼、购房保证金、祖传家宝银铃铛一对、购买三金及手机费用、车费、改口费等结婚所花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5、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郭与被告杨于2月结婚后,自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且在此期间原告郭与他人生育一子,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现在被告家中的大衣柜一个、鞋柜一个等系原告陪嫁物,应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宜归原告所有。 (1)准予原告郭与被告杨离婚; (2)被告杨给付原告郭陪嫁物大衣柜一个、鞋柜一个。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3)原告郭返还被告杨彩礼款68000元; (4)原告郭给付被告杨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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