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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
典型的实践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一)定金合同; (二)借用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四)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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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主要有: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实践合同的种类如下: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4.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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