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可以要求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四)未按照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五)未按照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78人已浏览
1,408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