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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
1、未经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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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软件版权人许可,发布或注册其软件时,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布或注册。2、未经合作方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布或注册。在别人的软件上签名或者更改别人的软件上的签名。3、未经软件版权人许可,修改、翻译软件的其他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如有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他人也是通过独创产生,即使功能、用途、商业模式相同,不一定是侵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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