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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四条领取...
职工因公死亡的,其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养亲属能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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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伤保险条例》39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分两种情况:1、分月发放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2、一次性享受,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支付至18周岁,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或40%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用人单位并不需要给家属赡养费,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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