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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凡是婚内新生儿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1年的,除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分娩证明或病例病案档案复印件。
收养人与送养人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分局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2.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养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证明; 9.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养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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