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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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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如果事先并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就应当按照各自所投资金的比例承担所欠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1、《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新入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入伙无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符合合伙协议的条件才能入伙,如果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符合相关入伙规定而导致入伙无效,“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外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人合”性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第三人是在相信普通合伙信用的基础上才与合伙企业交易,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和内部形式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入伙无效会导致“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追偿其已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笔者认为,这也是新合伙企业法应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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