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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为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因此,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与作为合同内容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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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四点: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二、与子女的关系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救助措施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的义务是: 1.出租人具有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一、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二)义务: 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2、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3、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4、包装货物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4、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5、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3、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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