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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XX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二)诽谤、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四)遗弃女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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