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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行为人如果只是实...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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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为犯,因为发条规定了只要有生产销售的行为就是犯罪,但又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量、及未遂、既遂等行为,只以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致人轻伤、重伤等情形)来确定法定刑。
楼上的说的实在复杂 其实要判断一个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就在于这个罪的定罪条件是否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要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肯定要死了呀,这个就是实害犯而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危险犯,比如故意杀人未遂,人肯定没死,但肯定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有致死的危险,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包括两种情形:(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而“按假药论处”则包括六种情形:(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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