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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 2、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1、不属于。 2、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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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制交易罪。从法律表面上看,法律规定的强制交易发生在双方之间,不涉及第三方。但是,当强迫他人不交易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达到对方只能与已经交易或者已经与特定方交易的目的时,强迫他人不交易也是为了强行达成违反市场基本标准的交易。这种间接强迫交易客观上采用了相同的手段,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与直接强迫对方与自己交易的典型强迫交易犯罪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我们应该扩大对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行为的理解,包括强迫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强迫他人不进行交易,这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精神。
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6、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二、怎么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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