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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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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XX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XX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一、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中凸显的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正在蓬勃的发展中。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第三方支付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明确。本文从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法律地位未明朗、第三方支付安全风险问题凸显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中凸显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二、学习经验并结合原有金融法律防范安全风险金融安全风险是每个国家都会遇到的问题。我国原有法律体系中就有大量的法律条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各种规定。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要做的就是明确责任和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引申。另外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如美国针对洗钱问题就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支付企业和个人要从事支付业务的话要接受国家层面和州层面的监管并就敏感问题及时的上报、检查。三、明确和完善第三方支付责任和义务随着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兴起之势已不可挡,所以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亟需解决。我国在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管理之后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和管理细则。明确提出未经人民银行审批所有机构和自然人都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这是对第三方法律主体地位的一次尝试性明确。但是很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如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响应的法律定位而仅仅出现在金融机构领域。很多法律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条文解决只能引用民法来进行推定。所以明确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以及明确权利和义务已经迫在眉睫。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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