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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方法

2025-01-31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诉讼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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