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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服务制度、服...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选择经营场所和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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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原厂件、副厂件和修复件,明码标价。提供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凭证。托修人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使用。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服务,不得违规增减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检测标准的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选择经营场所和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禁止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或者使用学校(专业学校除外)、医院区域内的场地等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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