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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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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影响重大任务完成、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被敌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以及战时丢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或者丢失的,应当立案。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丢失武器装备后是否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不及时报告或其他严重情节两个限制性条件。只有具备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之一,才构成武器装备遗失罪,否则应当违纪处理。本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法规竞合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竞合关系,即丢失枪支包括部分丢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军人丢失枪支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定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情节包括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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