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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
1、因为入职当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应当缴纳当月社保; 2、按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能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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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 第二次修订时, 第二百二十七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至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社保补缴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单位可以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
根据《》第条、第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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