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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许申请审判员回避裁定书怎样写的?

2022-07-28
申请人:方,男,1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单元。 被申请人:林敏,晋安区法院(2012)晋民初字第1847号(以下简称第1847号)独审审判员。 被申请人:林敏,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福州旭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第1847号一案中担任独审审判员。周少华,晋安区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2048号独审审判员。形式上是三案,其实为一个案。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林敏与周少华是上下级关系,周少华为晋安区法院新店法庭庭长,是(2011)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2048号独审审判员,申请人不服已于2012年6月28日申请再审至福州市中级法院立案调档复查中。第2048号判决书,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明判决原告具备主体资格,也证明安置房已是申请人物权。但判决无权要求物业恢复供水供电。(2011)晋民初字第476号和第3618号撤诉裁定书,原告对已选房定位安置房开房装修入住,证明法院确认不违法,证明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认为主审法官周少华法律知识匮缺,没有主持公道,林敏与周少华又是上下级关系,其实这种关系比近亲属还亲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林敏审判员是无权改判周少华庭长的判决书,正如基层法院无权改判中级法院判决书。故请求法院更换审判员,依诉讼程序应由区法院领导或同等级别法官审理该案。如由黄勤民、吴绍强、唐建新、吴仕红、郭丽萍等审理该案。 第1847号、第476号、第2048号形式上是三案,其实为一个案,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5款规定,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现申请林敏 请晋安区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晋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 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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