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由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公款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公款。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