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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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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债权人财产的记载。债权不涉及第三者利益,小偷盗得欠条并不因此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小偷仅凭欠条也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但小偷把欠条卖给李某后,李某为逃避债务将欠条隐匿或销毁,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从李某出资3万元购买欠条可以推定)。李某意图通过非法剥夺债权人请求权的方法永久地占有应返还债权人的欠款,从刑事审判实质合理性来看,受到侵犯的是债权人对该欠款的所有权。 小偷窃取欠条,犯罪还未完成,向债务人出售欠条应视作盗窃行为的继续。李某的参与行为方使被害人失去对欠条上财产的控制,两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犯罪最终完成,李某的行为称之为承继的共犯。小偷的秘密窃取行为与李某明知欠条来历而购买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应当对共同行为的后果——非法占有被害人15万元负责。至于小偷出卖欠条获得的3万元,可视为对赃款的分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欠条是债权人财产的记载。债权不涉及第三者利益,小偷盗得欠条并不因此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小偷仅凭欠条也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但小偷把欠条卖给李某后,李某为逃避债务将欠条隐匿或销毁,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从李某出资3万元购买欠条可以推定)。李某意图通过非法剥夺债权人请求权的方法永久地占有应返还债权人的欠款,从刑事审判实质合理性来看,受到侵犯的是债权人对该欠款的所有权。 小偷窃取欠条,犯罪还未完成,向债务人出售欠条应视作盗窃行为的继续。李某的参与行为方使被害人失去对欠条上财产的控制,两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犯罪最终完成,李某的行为称之为承继的共犯。小偷的秘密窃取行为与李某明知欠条来历而购买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应当对共同行为的后果——非法占有被害人15万元负责。至于小偷出卖欠条获得的3万元,可视为对赃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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