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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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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发行的证明文件存在严重失实,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二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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