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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原件;(3)《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处理条件:1。被保险人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4,或者护理依赖程度为A.B.C,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2、已确认纳入统筹管理的,在原单位享受工伤津贴。护理费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电话查询:联系电话:86924828、86924829监督电话:86924837、86921930。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按照新鉴定的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不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新鉴定的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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