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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得连续工作8年,有说连续工作10年。可以提前5年退休。必须有每年的职业病体检表,有说必须不能间隔断续,有说可以断续,累计体检够年数就行。 具体我还在求证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2006-12-23 22:48 1998年3月3日《健康报》第二版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危害预防的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等。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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