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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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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含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延误诊疗的;(四)缺乏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制造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生产假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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