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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债务纠纷如何协商解决企业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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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收回欠款的最佳时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公司与公司的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双方都不规定法院在经济诉讼发生时的管辖权。一旦发生经济诉讼,必须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如果双方不在一个地方,甚至有些相隔很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和时间的负担,尤其是少数地方,导致诉讼被动。因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的规定,首先是提前预防。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也就是说,在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协商调解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的地点,以防协议无法执行时,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判决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第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和先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少经济损失。在目前资金紧张、生产要素难以组织的情况下,确实有很多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及时结清货款,拖欠债务和搪塞债务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债务人即使公证机关做出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些债务人本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欺诈,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刑事判决、裁决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债权人(破产企业)已经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诉讼案件在破产前经过诉讼程序,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停书的形式确立了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履行义务的内容,根据《民诉法》第207条的一项规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该管辖的下一个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的第13条、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民法院的经济纠纷不能在其他法院受理法院根据《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向破产清算组清算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或有异议,法院裁定后,依法强制执行。这两个条款的意思是,破产事件受理后3个月内可以审查的是不转移受理超产事件的人民法院,当然包括3个月内审查后的执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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