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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一般以补充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作为应当实际履行的内容。根据21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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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为在签署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往往还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对合同内容进 行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我们一般将后续补充的合同成为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之前签署的合同与补充合同为主从关系。 实践中,如果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一般按照如下情形处理: 1、以具备合法有效性的约定为准。当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存在不一致时,首先应当考虑冲突条款的合法有效性问题,如果其中一份的冲突条款因违法无效,则以具备法定效力的另一份约定为准。比如主合同约定出现争议时由某仲裁机构管辖,而补充协议又约定由某仲裁机构管辖的同时,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此时补充合同的争议管辖约定无效,仍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在均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下,以补充合同约定的冲突处理规则为准。比如补充合同约定,当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条款出现不一致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3、在均具有合法有效性,且补充合同未约定冲突处理规则的情况下,以最后签署的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一样时,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此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若未约定以哪份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的情形,则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一般以补充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作为应当实际履行的内容。根据21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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