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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鼓励保险企业根据本市实际,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保险业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人身伤害、火灾、环境污染等商业保险,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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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逐级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并做好相关单位的信息通报;法定节假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拒绝开放有关设施、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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