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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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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协议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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