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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质药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受轻伤、受重伤或死亡的;(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本条规定的"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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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生产劣药是构成犯罪的,如果不是治病的药,也没有对人体损害的情况下,处罚情节稍微轻一些,消费者可以打消费者热线进行维权;但是如果是救命的药,或者是有人身有害的药,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立案标准是: 1.行为人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或者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该罪立案标准就是要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结果。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疑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情况(2)其他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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