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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
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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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以民政部在2010年10月颁布的标准抚恤金,按照致伤原因(因战、因公、因病)和重轻(分为1-10级,我是因战五级一年14580元、每月1215元由街道民政科打到银行卡上)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城镇户籍的安置工作,农村户籍的不一定安置工作(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局临时补助)。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本市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和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政策不再单独执行。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凭残疾人证可得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6、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7、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8、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9、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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