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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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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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