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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工伤赔偿项目标准为:(1)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支付,工伤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2)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3)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由工伤保险协调区人民政府规定。(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根据治疗费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组织专家评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辅助设备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眼、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估残疾后需要护理的,不能完全照顾自己,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八)残疾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九)残疾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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