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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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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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