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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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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都已经关门了,或者门店已经被法院查封,或则因为大量欠债,都无法正常生产了,都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3、丧失商业信誉。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例如,商场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多次违约不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当中,这一条款的认定上,审判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律师建议,如果要引用这一条款,一定要先固定了确切的证据,并且提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不要擅自直接引用这一条款;否则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己构成违约。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顺利履行时,劳动合同暂时不履行,待不能履行的原因消灭后,双方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途暂时停止的期间与行为叫做劳动合同的中止。 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主要有: 1、约定中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法定中止: 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3、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4、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5、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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