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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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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买了房子后一般可以在房子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一般所需材料: ①房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地人在本市购买住宅确认表》(第一联申请人收执联); ②落户申请报告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 ④房屋所在城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⑤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证明)。 如未成年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2.办理购房入户的程序 申请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怎样投靠亲属落户: 1、投配偶落户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落户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及其它省市无子女,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3、子女投父母落户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amp;q ot;两区三县amp;q ot;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准予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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