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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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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贿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有了较大的改变:大幅度提升了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降低了贪污贿赂案件突破的压力;新增罚金刑,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法条,扩大了打击覆盖范围。 对行贿犯罪的惩罚措施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对反贪办案影响最大的当属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较之前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或免除惩罚”,大幅提升了处罚行贿罪的数额,同时提高了免去处罚的标准,意味着今后处罚行贿犯罪,以“刑事处罚为原则,免除惩罚为例外”。 在过往的办案中,反贪办案之所以能够牵出大量的窝案串案,很大程度上与诉辩交易有关,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打消了行贿人的顾虑,鼓励他们揭发犯罪。 而今,将“丹书铁券”的适用标准大大提高,一方面将提高行贿人的犯罪成本,另外一方面将提高办案的成本,必然引起行贿人的恐慌和顾虑,增加突破案件的难度。 如何破解新法带来的难题,值得我们反贪人好好研究。 犯罪分子拒绝配合的心理原因有很多种。新法修正后,绝大部分的行贿人拒绝配合是因为畏罪心理,担心供述后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特别是单位犯罪,如果被处以刑罚,极可能对单位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丧失资质、吊销执照等。如果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对行贿人而言,不供认的后果优于供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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