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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程序概述

2024-12-07
1、通知 海关在对企业实施稽查时,需提前3日向企业送达《海关稽查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根据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的账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 若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嫌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特殊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径行稽查时,海关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企业。 2、实施 海关在实施稽查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海关稽查人员需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若企业所在地不具备查阅或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其他原因导致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稽查组将制发《账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复制。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3、报告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并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4、《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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