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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改进。通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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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2个地级市和XX、XX、XX、XX、XX、XX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县级行政单位。因此青海省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南、、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标的额收费费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5.5%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5%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5%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3%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5000001元以上1%4、案件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1、按时收费。(一)适用范围:所有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与财产无关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调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或公诉案件受害者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上述标准执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3、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00元-5000元/件。3、按目标金额的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的目标金额收费标准。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3%-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1%。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1%-0.5%。5000万元以上部分0.5%。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的一审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的代理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案件复杂、疑难或对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不含风险代理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5、协商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二)律师提供非诉讼除法服务。回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件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六、代理案件执行风险代理记账时,风险记账最高不得超过三倍。
市司法局北京市XX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XX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北京市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特此通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XX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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