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举报的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绩显著...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关于你所提出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具体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使用已被取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不符; (四)国产内销商品未使用中文标注; (五)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六)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加工地、生产地; (七)伪造商品名称、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和含量; (八)伪造或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 1、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经营者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的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是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禁止的商品 4、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 5、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3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824人已浏览
6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