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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09年】云南省征地补偿倍数。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1、他们如果办理了征收手续后,那土地就不属于你家的。2、征地安置《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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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以这就是云南省铁路征地补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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