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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XX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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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具体预警应急实施方案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室外固定设施的日常维护活动除外。
内禁止露天烧烤。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二)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将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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