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
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不一定比原审判得还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结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结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新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结案文书中予以体现。
按民事诉讼解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并不是应当,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4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677人已浏览
3,0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