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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主要有: 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②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一方,但子女实际上跟另一...
抚养权起诉书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被告:(同上)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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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同时主张子女的扶养权及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一场博弈,但是归根到底来说,变更抚养权最主要的是孩子的意愿,但是对于一些未成年子女,很多事情没有分辨的能力,此时就需要父母去分辨,承担起抚养的义务,对孩子负责。那么,法律规定了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主要是三种,当然除这三种外,如果有其他正当的理由,也可以变更。一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之后自身得了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了,此时可以从侧面看出没有什么能力继续抚养子女,因为对孩子的教育和照顾必然会受到影响,孩子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这时就是必然要变更抚养权了。二与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积极履行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这个抚养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方面是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关心,如日常生活费用的支出,还有就是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的义务,培养孩子好的品德。三就是孩子自己的意愿,孩子自己的意愿是很重要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即使一方在孩子十岁之前获得了抚养权,但是只有满了十周岁,孩子明确表示要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那么,很多人就想知道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哪些形式:一种方式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这种情况下只要协商确定了,没有产生什么争议,那么也就不需要去法院确认抚养权的变更。另外一种方式当然就是一方通过起诉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而这里起诉的前提条件一般就是上面提到的三种了,当然如果有其他正当的理由也可以进行起诉。否则的话,法院即使受理了案件,最终的结果可能也不会允许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候,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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