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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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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拘留期限最长为一个月零七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普通情况下,一般为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最多延长两个月。一审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最长二个半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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