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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八月二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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